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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9-28 15:51:10
自己整理的要算原创
商鞅变法: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法令,实施变法。
孝公三年(公元前359年)。这次变法的重点是,打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。据《史记》卷六十八《商君列传》记载,其主要内容有:
“令民为什伍,而想牧司连坐。”牧司,就是相互纠发。按什伍连坐法规定,一家有罪,九家都要举发,若不举发,则十家连坐。(2)奖励告奸。(3)奖励农业生。(4)奖励军功。
孝公十二年(公元前350年)。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。主要内容有:(1)宣布“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。”(2)取消分封制,普遍建立郡县。(3)废除井田制,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。(4)统一度量衡制度。
商鞅主张赏刑并用,但其实质却在于严刑重罚,实行重刑。
“禁奸止过,莫若重刑”。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,也要实行重刑。
“重轻罪”,即加重轻罪的刑罚。我们从执行刑罚的实际情况来看,既然轻罪重刑,那么对重罪施行刑罚就要更重了。然而,刑罚总是有一个限度的,剥夺犯人的生命即为最重刑罚,可见,商鞅的重轻罪,实际上是主张轻罪重罪同罚。
“刑用于将过”,“细过不失”。主张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,就处以刑罚。处罚将过,实际是按照人们的思想来定罪,而不是按照人们的行为来定罪,这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,无疑是重刑主义的一种表现。
族刑连坐。即一人有罪,全家、邻里或其他有关人同受刑罚。
春秋时期秦国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,进入战国以后,关东各国还对其以落后的“夷狄遇之”。到孝公时,决心振兴,下令招徕人才。这时,商鞅来到秦国,辅佐孝公变法。变法“行之十年,秦民大悦”,收到良好效果。商鞅变法时,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,甚至太子犯法,便“刑其傅公虏,黥其师公孙贾。”
商鞅后来受车裂之刑献身,商鞅虽死,其法未败,秦统治者继续沿用新法。新法的推行,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,使“秦人富强”,秦国大治,秦国政治经济的实力在“七雄”之中跃居其他六国之首,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。
商鞅变法: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法令,实施变法。
孝公三年(公元前359年)。这次变法的重点是,打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。据《史记》卷六十八《商君列传》记载,其主要内容有:
“令民为什伍,而想牧司连坐。”牧司,就是相互纠发。按什伍连坐法规定,一家有罪,九家都要举发,若不举发,则十家连坐。(2)奖励告奸。(3)奖励农业生。(4)奖励军功。
孝公十二年(公元前350年)。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。主要内容有:(1)宣布“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。”(2)取消分封制,普遍建立郡县。(3)废除井田制,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。(4)统一度量衡制度。
商鞅主张赏刑并用,但其实质却在于严刑重罚,实行重刑。
“禁奸止过,莫若重刑”。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,也要实行重刑。
“重轻罪”,即加重轻罪的刑罚。我们从执行刑罚的实际情况来看,既然轻罪重刑,那么对重罪施行刑罚就要更重了。然而,刑罚总是有一个限度的,剥夺犯人的生命即为最重刑罚,可见,商鞅的重轻罪,实际上是主张轻罪重罪同罚。
“刑用于将过”,“细过不失”。主张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,就处以刑罚。处罚将过,实际是按照人们的思想来定罪,而不是按照人们的行为来定罪,这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,无疑是重刑主义的一种表现。
族刑连坐。即一人有罪,全家、邻里或其他有关人同受刑罚。
春秋时期秦国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,进入战国以后,关东各国还对其以落后的“夷狄遇之”。到孝公时,决心振兴,下令招徕人才。这时,商鞅来到秦国,辅佐孝公变法。变法“行之十年,秦民大悦”,收到良好效果。商鞅变法时,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,甚至太子犯法,便“刑其傅公虏,黥其师公孙贾。”
商鞅后来受车裂之刑献身,商鞅虽死,其法未败,秦统治者继续沿用新法。新法的推行,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,使“秦人富强”,秦国大治,秦国政治经济的实力在“七雄”之中跃居其他六国之首,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。

